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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人於98年11月申請菸捐補助健保費,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台北業務組於99年2月25日發公文告知審核資格不符,但依行政程序法51條,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核,明顯有怠惰之嫌疑,且公文無承辦人員姓名,電話,e-mail,而且公文上沒有告知如有不服,民眾可依行政訴願法提出訴願,這樣算是一個完整的公文嗎?難道公務人員的素質僅有如此而已嗎?這樣發生問題都不知要找誰?明顯是在推卸責任!
2.再者本人於98年11月申請但菸捐健保費修法於98年12月17日修法,但健保局以新法裁決,依法應予對人民有利做裁決,且本人於3月4日打電話至健保局反應,卻無得到正面的回覆,且原告知明天回覆,本人卻沒有接到任何訊息,這種處理方式讓人無法茍同,這樣怎能讓人民相信政府確實在改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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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胖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8) 人氣()